30多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不孝子被剥夺继承权
小张是家中独子,
30多年间,
母亲患癌去世,
父亲晚年想见他一面,
小张始终不闻不问。
父亲去世后,
小张能否继承全部遗产?
小张是家中独子。
20岁时,他与父母
发生激烈争吵后离家出走。
此后,父亲张永和母亲林敏
也曾报警积极寻找,始终未果,
二老只好彼此相互扶持度日。
期间,张永的弟弟张远对兄嫂多有照顾。
从日常生活大小事宜到带兄嫂出门旅游,
再到生病送医,
常常是张远协助、陪伴并垫付费用。
林敏去世后,张永晚年更加孤独。
因儿子长时间下落不明,
张永在2021年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其死亡。
不想,该案及后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小张出现了。
张永多次恳求父子见面,
但小张始终坚决不见面。
2023年,张永去世,
张远处理了他的身后事,
并主动联系小张,
希望由其出面一起处理张永的骨灰落葬事宜,
小张亦未予理睬。
而此后,
小张竟以张永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领取了张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
后张远起诉至人民法院,
对张永名下遗产申请财产保全,
并要求剥夺小张的继承权,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小张不同意张远的诉讼请求,
提出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
未构成遗弃,
且父亲身体硬朗、经济独立,
无需依靠他人生活。
基于原告张远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
张永的另外几名兄弟姐妹作为被告,
而这些兄弟姐妹一致认可
原告提出的小张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
并声明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子女依法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且这种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
身体状况良好而消失。
小张作为家中独子,
30多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
其行为构成遗弃,
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
小张始终未曾露面,
未出席庭审。
因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张永的遗产全部归弟弟张远继承。
近期,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一、遗弃被继承人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定事由发生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遗弃被继承人就是法定事由之一。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若子女对年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置之不理,不提供任何经济赡养、精神慰藉,无异于使其陷入危困境地而不顾。
本案中,小张30多年间对父母不闻不问,在父母多次患病手术,最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时,小张均未出现,亦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反观张远,作为被继承人的弟弟,不仅多次陪同被继承人前往医院就诊、手术、垫付治疗费用,还曾陪同旅游,为其晚年生活带来安慰。小张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
二、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底线
父母给子女生命,将子女抚养长大。在孩子弱小时,是父母提供保护,教授生活技能,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而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亦是应有之义。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家庭伦理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也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探望、关心、尊重是赡养不可或缺的部分。结合本案,小张对被继承人没有赡养,既没有经济扶助,也没有生活照料或者任何情感、精神回馈。虽本案被继承人的经济情况足以支付自己的开支,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经济情况如何而免除。即使不以物质方式,亦可多探望父母,给予呵护和关心。
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对子女提出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道德标准不容忽视,法律底线不容突破。希望天下子女皆能恪守本分,让老人尽享幸福、和谐的晚年。
刘宣勇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生物材料与组织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高性能陶瓷和超微结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们灵魂深处最温馨的港湾。人们在家庭中不仅要获得爱、感受爱,还要创造爱、分享爱。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全体家庭成员的维护。家庭的良性运行,是建立在家庭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孝敬父母,是家庭伦理的核心要素,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古话说“父慈子孝”,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应当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的传递。本案中,小张30多年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尽生养死葬义务,却想要享有继承权,明显违背家庭伦理,超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社会强调了孝顺、赡养父母的重要意义,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