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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男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非法转账获利26万元被批捕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治讯(邓冰)一分钱不用掏,用自己的银行卡替别人转账就能挣钱……,有这种“好事”你心动吗?劝您还是别心动,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些钱挣不得……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宁。

  据吴某宁交代,2020年2月,他帮曾经的一个客户转账,该客户自称是非洲人,并且答应每帮他转一笔账就会给手续费。因为疫情,吴某宁没有工作,觉得帮助他转账有回扣,于是答应了他的要求。

  2月底至3月中旬,对方就往吴某宁银行卡里转账,每当卡里收到钱后,吴某宁就按照对方提供的其他银行账号转钱。在一次转账中,吴某宁其中的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因怀疑那些钱来路不明,就没有去办解冻,但是为了要赚钱,他继续帮对方转账。

  经查,汇入吴某宁名下账户的资金是一些被害人因以代收包裹交清关费、办理度假手续费等理由被诈骗分子诱骗而转账的钱。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5张银行卡及其本人和其妻子二人的微信进行非法转账,转账金额一百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宁从中获利26万多元。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莫让贪婪触及法律底线,让自己身陷囹圄。不要将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贪图的蝇头小利,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资金流转的渠道,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在没有核对他人真实身份情况下,切勿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透露给别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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