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8·20”重大案件,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原标题:广西柳州“8·20”故意杀人、驾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8·20”重大案件,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上午9时许,庭审准时开始。因部分案情涉及被害人隐私,法庭对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宁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日朝与被害人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多年。2018年3月,两人通过社区调解协议分手。但黄日朝对赵某怀恨在心,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之后通过跟踪确定赵某及其家人的住处,并租赁车辆、准备尖刀预备作案。2018年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丰田牌越野车来到赵某及其女儿李某的租住处。7时40分许,黄日朝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屋内,对李某、赵某进行捅刺,直至二人死亡,后又侮辱、故意毁坏尸体。此后,黄日朝将作案凶器遗留在现场。当日8时许,黄日朝驾车离开该现场,到柳州市太平西街购买了一把尖刀,继续作案。
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来到赵某母亲邓某的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故意毁坏尸体。
2018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日朝携刀驾车离开鹿寨县返回柳州市区,当车辆由东向西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为赶往下一处地点继续行凶,不顾非机动车道有多辆电动车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桂某、肖某、梁某3名被害人死亡,黎某等11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西侧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庭审中,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示证进行举证,并当庭向法庭出示物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日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四人;杀人后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毁坏被害人尸体;被告人黄日朝还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而报复杀害被害人赵某、李某、邓某、何某并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日朝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行驶中的电动车,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日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故意杀人致四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黄日朝侮辱、故意毁坏尸体,依法亦应惩处。
黄日朝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
一审宣判后,黄日朝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部分被害人家属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90余人参加旁听。
(图片:邓朝辉)
中国法制信息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