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急需强化
作者:魏传治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管理比较混乱,较普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导致部分监管对象脱管漏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还给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前选民资格审查带来一定的影响。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该类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公安机关尚未明确统一的业务管理部门;二是基层公安派出所未能准确掌握辖区内该类罪犯的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三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对该类罪犯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未及时指定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未落实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人员档案等制度;四是未能按照规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开宣告。
笔者建议:一是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辖区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落实专人对剥权罪犯进行管理;二是单独建立剥权罪犯动态管理信息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执行期满的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宣告,保障其政治权利能够在剥权期满后得到恢复和实现;四是建立沟通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信息,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检察监督,对因不及时交付执行、不落实考察措施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五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加大督察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规范意识,形成对剥权罪犯管理长效机制。
(作者系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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