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房产抵押未登记 优先受偿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张素霞)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本息,对原告主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请未支持。

  2014年3月24日,被告伊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0‰,于2015年2月底之前还清,否则利息按30‰计算。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伊某某借款的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由原告保管。双方就房屋抵押登记问题未作约定,亦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伊某某归还300000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伊某某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某抵押的财产为房屋,该房屋未经登记,因此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律有着特殊规定,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