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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起纠纷 第三人状告“二房东”

发布时间:2015-08-26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王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段较好的商场、门面房普遍存在着二次甚至多次转租的行为,出现了所谓的“二房东”、“三房东”,而在转租的过程中,最终承租人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7月底,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房屋转租引发的纠纷。

  花7万元转让的店铺,数月后被商场收回

  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一心想做生意的陈女士刚好在58同城上看到了一条店铺转让的广告,便联系了发布广告的李某,对方自称有一间店铺,位于某商场里,现在想要连店铺带货物一起转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商定转让、装修、货物费用总共7万余元。

  陈女士只花了几万元就租到了位于闹市区的店铺,本以为捡了大便宜,便想着快快把店铺的过户手续办好,但催促了几次,李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陈女士只好用李某的执照暂时经营着,可谁承想,几个月后,商场工作人员告诉陈女士,她所租的店铺归这个商场所有,之前李某也只是租用,现在因李某违反约定,商场要强行收回该商铺。

  直到这时,陈女士才恍然大悟,李某一直推脱办理过户手续原来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是房东,也是个租客。

  用转让合同起诉,被告知合同无效

  感到受骗的陈女士找到李某要求退钱,但李某不愿退还全款,两人争议不下,遂告到法院。但本以为自己占足了理的陈女士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因为该商铺并不是归李某所有,那么以李某为房东签署的合同自然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租赁该商铺期间未经商场允许,将店铺转让,已属违约在先,应负主要责任,并且李某并非商铺的所有人,那么与陈女士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而陈女士在受让店铺时并未进行相应考察,也没有确认李某是否是房东,所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扣除陈女士经营数月的租金,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李某应返还4万元转让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二房东”转租房屋引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二房东”在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转租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这也导致第三人租房后,不但房子使用不上,交给“二房东”的钱也可能无法退回。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避免在租房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法官建议,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看房屋产权证书,确定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如果是“二房东”转租房屋,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房东授权证明。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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